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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留言藐視法庭罪”到“尋釁滋事罪”還有多遠?

21 三月

關於《大馬當今》法庭被定罪的事我到現在都還沒有去關注細節。一方面是懶,一方面是總覺得本地新聞沒國際新聞來得刺激,我是只是在晚餐時看到這則新聞。

星期天很懶,不是查資料的好日子。這次我想乾脆在一知半解的情況下,僅僅透過”常識“和”邏輯“隨性的來泛泛而談我所“耳聞”的情況。

這件事情的輿論說法是,《當今大馬》早前因為刊出針對法庭的不實流言,而構成藐視法庭罪,被罰款馬幣五十萬。

一個網站持有人需不需要對網頁裡的留言負責?這個問題原本就可以從很多的角度切入來探討。但是今天我想把重點放在“公權力”與“普通公民”相互制衡的角度,來探索這個問題。

首先,在司法程序上。一場案件的法庭、法官,和證人,有沒有被對手收買,或者基於某種偏見而導致最終做出不公審訊的可能性?答案當然是有。

那麼如果控辯雙方的其中一方,或者社會輿論,認為法庭的庭審程序有問題,有貓膩。那麼生活在這個國家中的公民是否可以在和親友的交談中,或者在網絡留言中對該司法審訊提出質疑和批評?

如果說不可以,那麼請問當一個社會中的個體,面對絕對強勢的公權力,如法庭、國會、掌權者的不合理欺壓時,他應該如何保證自己的權益?一邊是雞蛋,一邊是石頭。

法庭透過人民賦予國家的資源和權力,要對付一個異見者就如捏死一隻螞蟻一樣容易。反過來,一個人要對抗法庭所可能存在的舞弊,難如登天。往往只需要一次較勁,就是卵擊在石頭上,只要一擊就沒了。

如果今天是一個公民對另一個公民進行毀謗,比如某人在網路留言上留言污衊我,那麼我絕對可以提控,並期待法庭對此事進行公平的審訊。

但是,當情況是”公權力“對一個”普通公民“時,遊戲開局就已經處於極端不對等的狀態。那麼我們就不應該按照原本的規則來看這件事情。而是首選站在弱勢的權益上來考量這個問題。

當當權者可以定義什麼叫做“不實流言”,當權者可以定義什麼叫做“毀謗”,然後輕鬆的將罪和刑責扣在無力反擊的公民身上時,這個國家還存不存在公民對國家機器權力的制衡?我們都知道一些最基本的道理,“強權之下無真相”,”絕對的權力帶來絕對的腐敗“。

一個現代化,文明、法治的民主國家,講究的就是公權力的相互監督和制約。國家服務的是人民,即便是一個民眾的合法權益都應該獲得伸張,不能隨便被踐踏。

一般意義上的三權分立,還有代表不同立場的人民聲音的”媒體“所擔負的作用,就是為了去限制絕對權力對弱勢個體的侵害。而在這四種權力中,”媒體“是最直接反應部分民意,力量也是最脆弱的。因為媒體並沒有執法權。

所以在許多擁有自由言論的西方國家裡,持有不同政見的媒體之間會對一件社會新聞、司法裁決、國家政策,提出完全不同的觀點和評價。

有些媒體對國家的指控,甚至引用的完全就是”陰謀論“的觀點。但即便如此,因為公民和媒體手上只有筆墨,直接對龐大的國家機器構成的影響非常有限,而在國家的坦克和機槍面前,即便百萬群眾也只是魚肉。

所以在比較講究人權的西方國家,政府是不能夠隨便打壓媒體的異見的。極端的例子是在美國的”沙利文案“判決後,美國的民眾和媒體是可以隨意污衊和指控當前的總統,而總統是無法對這些指控做出提告的。

你說不公平嗎?那當然不公平,因為那是”螞蟻公民“對”巨人公權力“的情況下,怎麼公平呢?所以這種表面上貌似不合理的”權力制衡機制“,對社會公義而言,絕對是需要的。

當然未來再完善一點的作法或許是,也允許總統在卸任後也可以透過法律追究當初媒體的不實指控和污衊。這樣就可以讓媒體有所顧慮,避免一些無良媒體對總統無底線的進行污衊。

現在我們說回《當今大馬》的案例,如果連區區的“質疑”和“批評”法庭的審案結果,都會構成“藐視法庭”罪。

那麼這個因言獲罪的先例一開,是不是說以後我國法庭也和牆國一樣,可以推出”妄議中央“罪?或者”尋釁滋事“罪?法官和當權者得以將這些可以作無限詮釋的罪名帽子,隨意的扣在普通公民的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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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者為 於 21 三月, 2021 英吋 社會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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